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我局于2013年10月1日(所属时期)起,对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申报
(一)自2013年10月1日(所属时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下列对象暂不纳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按月纳税申报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并分别(同时)进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一般纳税人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填写本季数。
(四)按季申报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
(五)按季纳税申报衔接。按季纳税申报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确定为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3年10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9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1月办理2013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于税务登记注销前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季申报纳税人可选择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按季申报纳税人不适用电话申报)。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6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又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月销售额。
(三)小微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三、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
(一)小微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缴纳税款。
(二)小微企业符合上述免税政策,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未追回的,仅就未追回专用发票以外部分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销售额(第1、2栏)填写。小微企业必须将本期全部(含代开)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当期发生的代开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等于“第1栏×3%”。
(三)应纳税额减征额(第11栏)填写。当期有代开专用发票的,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等于 “(第1栏-第2栏)×3%”;当期未发生代开专用发票的,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等于“第1栏×3%”。
(四)预缴税款(第13栏)填写当期代开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当期未发生代开的填写“0”。
(五)当期发生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小微企业,不适用电话申报方式。
五、关于是否减免税备案
享受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
六、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的规定,小微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发票管理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发票的限额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按月申报时购票量的3倍。但有欠税、3年内有发票违法或偷逃税收记录、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高等情况的除外。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八、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