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0 17:52:18 点击次数:
今年5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有六大调整,涉及众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
调整一: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解读:2012年1月起,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淘Ì落后产能等因素,宁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延迟至今年5月1日,成为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调整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调整二: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
解读:宁波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这远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为实现浙½省“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我市率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下一步将进行制度并轨。
调整三:外来务工人员离甬时,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可照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转移接续。
解读:作为我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外来工社保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政策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进行补缴即可。
调整四:外来工医保转向城镇职工医保。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我市实行了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但存在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为提高外来工医保待遇,我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宁波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原参加外来工大病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新政调整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缴费比例。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5.5%、个人1%)的比例缴费。
调整五:调整住院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考虑到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实行3年的过渡。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六:全市社保五费合征。
解读:2006年,我市在市级统筹区范围内已基本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的五费合征,但在部分县(市)中“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整后,全市用人单位要履行自行申报参保与缴费的义务,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五大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