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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根据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13〕68号、甬财政发〔2013〕1192号)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残保金)的征收标准自2014年起调整如下:
一、现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从2014年至2016年逐年等幅提高4元。即从2014年1月起,由目前的每人每月12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2015年1月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2016年1月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元。其他用人单位的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仍为每人每月24元。
二、抵扣金额随征收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按每人每月16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067元;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333元;按每人每月24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600元。抵扣数额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总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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