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隆世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公司注册咨询热线

公司注册、变更、注销、工商年报
代理记账报税、代理退税、代理开票和社保
验资、审计、评估、汇算清缴
内账核算、合伙企业财务管理
担任常年财务税务顾问
财务尽职调查、财务人员培训、税务筹划
地 址:宁波华楼街14号A306室
传 真:0574-87176921
会计事务部:0574-87176912
验资审计事务部:0574-83006529
代办事务部:13184331873
税务培训咨询事务部:1305688317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26 14:16:15    点击次数: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安隆会计·让财务创造价值

(标题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