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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注册后企业合并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如何确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0/18 11:11:33    点击次数:

宁波公司注册后企业合并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如何确定

公司合并的解释和程序在《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股东出资及出资方式、合并是否需经评估等与工商登记有关事宜未做明确规定。那么,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合并的注册资本确定
   合并后注册资本为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理由:
   1、根据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经法定程序不能随公司资产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公司合并时,各股东原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不变,则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原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要大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或通过公司的公积金转增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小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要办减少注册资本手续。
   2、要区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公司是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考量企业的好坏是看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作为不知情的第三者直接看到的是注册资本的多少。如果以评估后净资产之和作为合并后的注册资本带来的弊端是:通过评估,不实地扩大了注册资本,混淆视听。
   (二)关于合并是否要评估
除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并必须经过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既然合并是公司的自主行为,是合并各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行为,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实际登记中,在合并初始阶段为了解合并各方的经营状况和合并后公司股权的配置,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还是会自觉地进行评估。因此评估对公司合并的各方有作用的。
   (三)合并后股东的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额
    合并必然发生股权的重新配置,股份如何分配,原各公司的股东可以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通过转让出资获得经济补偿不再保留股东身份,这都由合并各方根据合并协议自主决定。以下提出合并后公司中股权的两种配置方法:
    1、合并后不调整原各股东的出资额,则各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合并前一致,股东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出资额÷合并后注册资本(即合并各方注册资本之和)。
    2、在上述基础上,也可根据评估出的净资产折算原各股东在合并后公司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合并后股东出资额=股东在原公司的出资比例×原公司净资产×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总净资产(注: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各方注册资本之和)。算出的股东出资额与该股东原投入合并前公司的实际出资额间的差值可以通过股东间转让出资的方式予以调整。出资方式就是原来的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比例是根据净资产与实际出资折算的,因此能反映出股东的资产在合并后公司整体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这种算法对合并各方都比较公平,而且对工商登记来讲,出资方式符合国家规定,通过股权调整把净资产与股东的出资联系起来,可以推荐给企业。
    根据这种方法,在登记的材料中体现为合并后公司中股东通过相互之间转让出资来调整各自的股权,但是并不需要推出为什么这样转让,关于合并各方评估后净资产的情况可以反映在合并协议的有关条款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合并是公司依照合并协议展开的行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地对合并的各项事宜达成合意。工商局作为登记机关,主要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就可以登记。审查时要着重审查公司的合并协议以及其他材料是否与协议一致。合并协议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应该包括以下条款:合并各方;合并的方式;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职工安置方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合并各方认为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