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1.车辆符合什么条件能办理车船税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灭失证明》,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车船税退税。
2.符合报废、灭失条件的车辆能退还多少车船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比如车辆当年5月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当年5月到次年4月)并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是当年),10月份报废,纳税人可依法退还当年10月到12月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3.保险公司认定的全损车辆能否办理车船税退税?
保险公司认定的全损车辆能否办理车船税退税,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一是全损车辆办理报废、灭失手续的,可持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灭失证明》,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是全损车辆办理转让或未办理报废、灭失手续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可退税情形,不能办理退税。
4.如何办理报废、灭失车辆的车船税退税?
为方便本次因“菲特”台风影响而报废、灭失的车辆办理车船税退税,纳税人可到纳税所在地或车辆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纳税人需提供资料包括: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废或灭失证明、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或副本)复印件、车船税发票联(或财务联)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5.办理车船税退税手续周期为多久?
纳税人要求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退还手续。
具体请致电税收服务热线12366或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