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隆世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公司注册咨询热线

公司注册、变更、注销、工商年报
代理记账报税、代理退税、代理开票和社保
验资、审计、评估、汇算清缴
内账核算、合伙企业财务管理
担任常年财务税务顾问
财务尽职调查、财务人员培训、税务筹划
地 址:宁波华楼街14号A306室
传 真:0574-87176921
会计事务部:0574-87176912
验资审计事务部:0574-83006529
代办事务部:13184331873
税务培训咨询事务部:1305688317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正文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问题解答(2013-11-28)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0 17:47:25    点击次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1.车辆符合什么条件能办理车船税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灭失证明》,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车船税退税。
  2.符合报废、灭失条件的车辆能退还多少车船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比如车辆当年5月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当年5月到次年4月)并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是当年),10月份报废,纳税人可依法退还当年10月到12月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3.保险公司认定的全损车辆能否办理车船税退税?
  保险公司认定的全损车辆能否办理车船税退税,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一是全损车辆办理报废、灭失手续的,可持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灭失证明》,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是全损车辆办理转让或未办理报废、灭失手续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可退税情形,不能办理退税。
  4.如何办理报废、灭失车辆的车船税退税?
  为方便本次因“菲特”台风影响而报废、灭失的车辆办理车船税退税,纳税人可到纳税所在地或车辆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纳税人需提供资料包括: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废或灭失证明、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或副本)复印件、车船税发票联(或财务联)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5.办理车船税退税手续周期为多久?
  纳税人要求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退还手续。
  具体请致电税收服务热线12366或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