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隆会计.公司注册.代理记账.验资审计
9月4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闻发布会,浙江已建成向社会高度开放的全省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并于10月1日开通,该平台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度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接收企业年度报告;公众通过平台可查询全省所有企业、个体户的登记信息、违法失信记录。同时,《条例》规定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后,企业将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施随机抽查,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拉入“异常名录”管理。
严管“基石”《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出台
自今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来,放宽准入的各项改革在我省依法有序推进,登记制度的改革已经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民间创业热情,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宽进”的改革红利已经显现。新政实施以来市场主体数量出现较快增长,今年1-8月,全省共新设企业14.8万户,到2014年8月底,全省在册企业总数达到119.51万户,同比增长16.35%;全省共有各类市场主体总量400.75万户,首次突破了400万户,同比增长9.51%。市场活力竞相迸发,民间创业热情高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管制度已迫在眉睫。经过历时半年多的调研、修改,“严管”的重要基石——《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今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这个条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规章也将同时实施。
《条例》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对实施“宽进严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实施带来的六大变革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具体行动。《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所有企业的自主公示信息及各层级政府的行政许可和执法处罚信息均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建成。截止8月30日,系统共收录全省256.3万户企业(包括在册企业和注吊销企业)的登记备案信息,并做到企业新登记、新备案信息实时公示;共接受公众查询443万余次,在全国各省公示系统访问排名中位居前五。社会公众反响良好。10月1日以后,这个系统将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度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届时,全省近400万市场主体的信息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记该平台进行企业信息查询。
——废止年检,启动企业网上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据了解,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采取全程互联网网上申报方式,为了确保填报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必须对报送企业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基于近十年时间针对企业数字证书的应用推广成果,目前企业数字证书在企业的覆盖率已经超过50%,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数字证书进行年度报告申报,此种方式安全、便捷,且具备互联网应用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辅助手段,工商部门也提供企业联络员备案的方式,满足对企业数字证书使用存在一定障碍的企业进行年度报告的报送。
为稳妥地在全省推行这项事关全省所有企业的重大改革举措,浙江省工商局先期选择在杭州市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的试点。9月1日起,杭州试行内资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工作。试行三天,截止今天上午9时,已有4100多家企业登录杭州市年度报告系统进行年度报告操作,已有3305余家进行了备案操作,895家企业成功提交了年度报告。
——对企业公示和年报信息将开展随机抽查监督。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违规企业被打上“经营异常”标签。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对违规企业各政府部门联动信用约束。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对失信企业开辟信用修复通道。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所修改的前后内容需同时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强化了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其次,《条例》体现了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将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条例》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此外,《条例》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工商权威解答企业最关切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企业该如何报送企业年报?
工商解答:《条例》明确规定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原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废止。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直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方便快捷;第二,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直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凸显企业主体责任;第三,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免费供社会查询,实现资源共享。
实行年报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电子化报告方式,登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或各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申报成功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方式登录填报的企业,填报后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未使用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的,应当事先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报联系人和手机号码的备案手续,工商部门只向经过备案的手机号码发送年报登录密码,年报联系人或手机号码有变化的应当先办理备案手续再进行年度报告操作。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采取纸质报告方式,由个体工商户领取或下载年度报告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直接提交或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登记机关,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
由于受《条例》出台时间的影响,2013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按法定时间,即1月1日至6月30日。
问题二:年报与年检有什么区别?
工商解答: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企业的年检,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年检从1982年开始实施,是工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一种方式。而企业年度报告,是企业每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的模式,是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经营与资产情况的一种方式。
除了在申报时间期限调整之外(年检为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报告为1月1日至6月30日),二者相比,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区别一、“工商部门强制检查”变为“企业自主申报公示”
企业年检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后,定期对企业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法定制度,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要求等方面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年度报告制度则是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工商部门对填报内容不审查,所有填报内容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区别二、从“提交书式材料”变为“全程电子报告”
年检时,企业法人要提交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多项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在年检通过后存入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多,要求高,最少也有10多页。有些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材料,年检材料多达200、300多页,这些材料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等。
年度报告则全部在网上操作,企业只要登录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写,保存提交后即可。无需纸质材料,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加盖公章,省时省力省心。企业与工商管理人员不见面、不审查、不收材料,因此原先反映较多的年检搭车收费、年检难现象将不复存在。
区别三、从“事前依法规范”变为“事后抽查监督”
工商部门以年检的方式,相当于是给企业做一次“体检”,看看企业是否生病健康出问题,有状况的直接治疗,治好了才能出院。是一种事先发现、事先防范的管理方式。
实施年报报告制度后,企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企业自行负责,但如何能防止企业乱填乱报,隐瞒真实情况呢?这次改革中启用了“年度报告抽查”的管理方式,对年报后续监管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两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企业填报公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相应监管监控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区别四、从“罚款吊照处罚”变为“异常名录公示”
年检制度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的,工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公司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接受年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规定非常严格。
实施年报制度后,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之后又补报的,可以申请从名录中移出。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清单。这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清单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工作中采取限制或禁入等约束措施。
问题三:年报在监管上是不是比年检放松了?
工商解答:《条例》实施后,社会上可能会有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监管比以前松了,可以放任了,其实这是对改革的一种错误的认知。国务院《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具体落实,它对企业的管理不仅不是放松了,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更严格了。但监管的理念、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都与过去大不相同了。
首先,变政府一家管为社会共同管。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你的经营诚信情况将向全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第二,变资金罚为信誉罚。企业的信誉在很多企业看来,比你处罚他100万、200万都对他的影响更大。有些违法违规的失信企业说你罚我钱吧,别给我公示,这种情况过去是很多的。
第三,对失信企业的处置将更严。《条例》当中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如果进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从政府角度讲,企业参加政府的招标,参加政府的土地招拍挂,参加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等等,就要受到影响,或者是被排斥在外,或者是不能参加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四,社会监督将形成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这项制度,能够让社会和市场的监督力量发挥作用。今后企业的信用记录好与坏,全社会都可以看到。谁要与这个企业做生意,无论是订货,买产品,还银行信贷,都要看这个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如果失信就可能失去交易机会,失去市场,甚至可能被限贷。过去是一只眼睛在监督企业,现在是千千万万双眼睛在审视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失信的企业、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就将会寸步难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企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