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是工商部门依法确认、变更、注销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宁波公司注册的法律风险还是存在。
一、登记注册面临的风险点
(1)办事对象对宁波公司注册自由裁量权的接受度不同
例如:股权转让登记中,由于股东的签字存在模仿的可能,为此,会要求转让的双方到现场签字确认,从而降低登记风险。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明确表达登记部门可以对企业民事行为的文件作效力上的评判意思。但是,法院又认为登记部门应该承担谨慎审查的义务,并制发了司法建议书,请登记注册部门尽可能的核对签字。
(2)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
由于从事登记注册工作的干部学习能力、知识结构不同等原因,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所差别。同样的法律条款,不同的干部理解的深度和准度都会有所差异。
(3)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同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许多宁波公司注册登记工作陷入了有法难依的窘境,导致从事登记注册工作的干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尤其表现在名称登记方面,由于字号“近似混同”依赖于人为的主观判断,但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何判断名称中字号的“近似混同”,却并无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赖于操作者个人的主观认识,审核意见因此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认定也缺乏说服力和权威性。
二、解决宁波公司注册登记风险的相关对策
(1)确立自由裁量的规范标准
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条款,确保登记注册干部在较大范围内在较为明晰的准线上执法。
(2)建立健全宁波公司注册登记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结合注册实务中遇到的疑难案例和热点问题进行培训,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二是建立自查机制。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所有登记案进行预审和复查,从机制上保证许可行为的准确性。
三是积极落实注册官合议审核制度。
(3)在立法方面尽量做到有操作性
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总局或市局可通过局令、规章、发文等形式进行具体规范,使之对法律的执行有统一性的标准,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词语,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宁波公司注册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