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涉及若干个方面的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二、变更和注销
职工参保登记时补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保登记与参保登记的衔接
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后续管理
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企业年报数据与实际参保缴费数据不一致、企业公示相关情况与参保缴费规模不匹配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五、联动机制
建立与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互信互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接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年报等公示信息,并按要求向工商部门反馈企业相关基本信息。
『我们一直致力于追求诚信、专业、高效之道』
『安隆会计·让财务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