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有房屋一幢,帐面净值为1000万,因改制需要,评估后的价值为1500万,增值500万,作资本公积处理是否妥当?增值部分是否提取折旧?如果该房屋出售取得价款收入1500万元,结转房屋成本按帐面净值还是按评估值?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宁波公司注册人员解答:财税字[1997]77号文明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第一,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二,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在会计核算时,应增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当宁波公司注册发生评估增值时,需按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数额,记入本科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宁波公司注册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宁波公司注册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