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宁波公司注册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较,哪个知名度更高;
(2)其他使用已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带来损害的情况;
(3)企业名称使用方法不当,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将企业名称缩写,取其显著部分放大,构成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或商标注册时间;
(5)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这种误认既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包括造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拥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
(6)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7)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在仅被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权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产地混淆的。
由此可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只有两者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才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权利冲突宁波公司注册可以依靠法律途径给予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