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宁波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登记或不准登记。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2、外商投资企业在宁波公司注册投资设立限制类领域的公司或购买限制类领域公司的股权,应向宁波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3、宁波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接到上述申请后,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5、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面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在宁波公司注册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6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理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宁波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7、宁波公司注册人员应向工作委员会提交外商投资申请书,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