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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9/29 12:59: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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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名称变更的,提交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同时提交变更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五)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同时提交变更协议书。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需对变更以前的债务作出承诺仍由原家庭经营成员承担。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七)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开业登记要求)。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八)申请登记事项变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个体工商户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