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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9/29 13:45:02    点击次数:

安隆会计.公司注册.代理记账.验资审计

 

 

宁波公司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