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盘点
增值税
根据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6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自7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
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一)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以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三)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可以减征3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可以减征50%。
同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从5%提高到6%。(二)油田范围以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三)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照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以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消费税
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税额标准每升提高0.12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标准每升提高0.14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税。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税额标准从每升1.12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标准从每升0.94元提高到每升1.1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支持小微企业
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至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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