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2015年10月1日
二、实施对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相关内容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服务综合窗口)统一收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协同,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从而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实施流程
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办理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续企业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乡镇街道、行业明细等涉税基础信息。
五、过度期限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原已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仍可继续使用。
2018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原证件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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