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及以上股东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工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该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必须单独提交,并由全体股东签署确认。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使用房屋属转租的,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使用房屋属无偿提供的,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产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区别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一种情况,属城镇房屋的:
(1)自建房屋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
(2)购买房屋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种情况,属非城镇(农村)房屋的:
(1)提供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还应提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项目的证明。
(2)没有以上相关许可证件的,提供由乡镇、街道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内容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未办理房产证及同意用于该经营项目),生产型企业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第三种情况,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所在市场的《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种情况,房屋所有人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内容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未办理房产证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项目)。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农村)房屋的,按照以上第二种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