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公司设立登记”)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有关申请表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企业登记机关的注册窗口领取,也可通过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aic.gov.c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第3项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