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及以上股东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下同)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决议主要内容:决定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下同)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预先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下同)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下同)
(二)公司住所变更。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同“设立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并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
(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以债权出资的,提交《债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股东会决议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六)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应申请减少实收资本的,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
(七)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公司营业期限变更。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同“设立登记”)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包括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以及按照内资公司登记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十)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同“设立登记”)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内容须载明对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文号及评估作价后的净资产额。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十二)出资时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十三)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