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我公司收到一张某花木经营部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税率和税额栏均显示为“***”,这类发票是否可以判断出该单位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是否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率和税额显示为“***”的,贵公司取得此类发票可以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税率计税抵扣进项税。
如果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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