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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洋科学城企业税收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3-12 18:25:04    点击次数:

                         舟山海洋科学城企业税收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船舶及海工科技服务、海洋通讯、海洋大数据、文创电商产业、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给予地方贡献部分70%奖励;第四年起,三年内享受税收梯度政策。

 

 

税总额

 

总额

年度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10-50万元

50%

50%

50%

50-100万元

60%

60%

60%

100万元以上

70%

70%

70%

自注册之日起六年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级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进步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给予地方贡献部分100%奖励。

二、中介、服务、工程类企业税收政策

自注册之日起六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给予奖励地方贡献部分50%-70%享受税收梯度政策。

税总额

奖励标准

10-50万元

50%

50-100万元

60%

100万元以上

70%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集聚,促进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注册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并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及功能定位的企业。所扶持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由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40%,增值税的50%。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个人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的40%。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比例调整,本办法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条 综保区原则上不接收舟山本地企业以迁移的方式入驻,且入区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如本地企业确实需要利用综保区的功能和政策开展相关业务的,向综保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退出地县(区)政府和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入驻,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综保区管委会成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商贸、现代服务及其他企业 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税种 T(万元)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10万元≤T300万元 90% 80%

300万元≤T<1000万元 90% 85%

T≥1000万元 90% 90%

第六条 物流及交通运输类企业 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税种 T(万元)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10万元≤T300万元 90% 80%

300万元≤T<1000万元 90% 85%

T≥1000万元 90% 90%

第七条 融资租赁、基金、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

1、融资租赁类企业: 对注册在综保区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份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同时,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7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期支付,注册资本到位并实际开展业务后支付4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后再分两年各支付30%。对设立的特殊项目公司待实际业务开展后按每家3万元的额度予以奖励。其他具体奖励及操作办法详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关于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2、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基金类企业: 企业当年实缴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八年内,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股权投资及基金类企业 所得税 增值税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90% 90% 投资集聚区内项目或企业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95% 95%

第八条 专业市场交易类企业 对设立经营综保区鼓励的石油化工、水产品、文化艺术品、矿产品、金属、粮油、重型装备、船舶及船用设备等专业交易市场,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于市场实施主体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 市场实施主体企业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95% 95%

2、对市场实施主体企业引进或集聚的会员企业: 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税种 T(万元)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T500万元 90% 80%

500万元≤T<1000万元 90% 85%

T≥1000万元 90%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