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持政策简介
一、商贸现代服务业
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100万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二税总额
T(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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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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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额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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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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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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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T<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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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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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T<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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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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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T<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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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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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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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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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额
T(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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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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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额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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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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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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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T<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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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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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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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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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T<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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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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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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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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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金融企业
1.直接从事类金融业务或为类金融业务提供服务的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合计50万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三税总额
T(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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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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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额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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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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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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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总额
T(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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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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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额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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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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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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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总额
T(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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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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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额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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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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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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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租赁企业:不设税收门槛限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第4年开始,增值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
三、市场交易(平台)类企业
交易市场(平台)整体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500万元以上,交易(平台)内注册且年单户两税合计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商贸服务企业计算补助
四、 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类企业
当年在区外施工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100万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1.区外施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商贸服务业享受。
2.在区内、区外同时有建筑、施工项目的,按当年区内、区外主管业务收入的比例确定可享受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金额。
五、人力资源及服务外包企业
直接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合计2000万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1.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现代服务业政策享受
个人所得税额
T(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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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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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额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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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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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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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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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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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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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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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集团企业
集团企业整体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企业中有类金融企业的,该类金融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入集团整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统计范围)、增值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集团内商贸服务、类金融、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人力资源及服务外包等企业分别按本政策规定的各行业政策和集团整体税收适用的扶持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优惠及奖励
1.鼓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我区。
市总部办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市级奖励政策。
2.商贸服务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
税种
个人所得税额
T1;增值税、企业所税总额T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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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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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额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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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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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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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T1、1000≤T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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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T1、3000≤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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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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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上述税额的企业若为集团企业,集团内所有商贸服务企业均可按上述标准汇总后享受补助。
3.集团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
税种
二税总额
T(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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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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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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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高管人数工资薪金所得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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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T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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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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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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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T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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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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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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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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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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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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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100%扶持。
5.单户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达到扶持标准的,以前年度可以视同达到缴税当年扶持标准,享受缴税当年扶持政策,第四年开始,仅按当年是否到上述标准进行扶持。上述企业若属于集团企业,则自集团内第一家企业注册之日起按集团企业政策参照上述标准执照。
八、相关事项说明
1.上述政策涉及所得税扶持的部分,不包括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2.企业缴纳的金融业增值税未形成区地方留存的部分,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
3.集团企业特指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同一法人或法人、主要股东是亲属关系等。
4.既有从事类金融业务又有商贸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按照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大于全年营业收入(投资收益)50%的业务所属的行业享受对应扶持政策
5.扶持资金申报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6.对除工资薪金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不支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若企业坚持向地税部门领取手续费的,在领取的当年,从企业的扶持资金中予以扣除。
7.已享受开办费、固定资产投资等一次性补助的企业以及享受我区其他补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8.如无单项政策特殊说明,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9.上级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10.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原则上按本政策执行。